昆山市陆家镇夏桥小学章程(核准稿)
昆山市陆家镇夏桥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昆山市陆家镇夏桥小学。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昆山市陆家镇河浦路106号 。
场地使用方式属于 租赁,邮政编码: 215331 。
第四条 本单位的行政审批机关是: 昆山市教育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昆山市教育局 ;
登记管理机关是: 昆山市民政局 。
第六条 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七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 李丰 。不取得办学收益。
第八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的公益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让每一个孩子的心灵都充满阳光,让每一个孩子的身心都健康发展,办有高度具温暖的良心教育 。
第九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类型属于: 小学 。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办学范围(业务范围) 为: 全日制小学教育 ; 办学规模为: 8轨48班 ;办学的层次为: 小学 ;办学的形式为: 全日制 。
第三章 举办者与开办资金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时的举办者为: 李丰 。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按规定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时的开办资金为:壹佰零叁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五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单位。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 无故意犯罪、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在教育领域不良从业等记录;
(四) 按规定须具备的其它资格要求 。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单位章程;
(二) 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 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四) 制定发展规划;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六) 聘任和解聘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员;
(七) 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八) 决定内部单位的设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范围。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或经 1/3 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下列重大事项,经全体理
事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变更单位的名称、办学范围(业务范围);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理事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因故无法指定时,应当经 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指定 1 名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应当是理事会成员,具有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名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员;
(四)聘任和解聘内部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理事会授权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 理事长 担任,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不设立分支单位。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 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 并向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 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资产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范围(业务范围) ,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进行分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编制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接受政府指导价格,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办学结余用于本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本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净资产数额应当大于或等于开办资金数额。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依法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修改章程须由本单位理事会提出, 应当事先公告,在征求利益相关方、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方可履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和理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纪要等文件,应当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核准。
第四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单位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报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将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行政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的变更应当到行政审批机关办理前置备案,变更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办学 类型、办学范围、行政负责人、注册地址、开办资金等),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涉及修改章程或者法人 登记证书所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当经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核准或者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向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提交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 申请书,经核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五) 宗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六) 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七)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五十五条 自行终止办学的单位,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经理事会决议,提前 6 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后,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时,由理事会作出决议, 将清偿完债权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向社会公示。如理事会无法作出决议,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 将剩余资产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经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单位的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名:
签 名 |
联 系 方 式 |
|
|
|
|
|
|
|
|
|
|